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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8 08:39:17
甲方租用乙方山场2000佘亩,合同时间(一九七九年开始长期租用).但有至今2007年已有15年没有给乙方付租用费了.

现在这2000佘亩的一部分现被市一级单位征用,共100多万元. 问题:甲方要强行分掉全部安置费,合法吗?如果不合法这批款因该怎么分,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?

哪年签的合同啊 七九年吗 合同时间太长了 可以主张无效 安置费是属于场地所有者的
相关法条: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。超过二十年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

租用合同存在问题;有关补偿款应该由所有者享有,使用者有一定的权益。建议委托律师依法处理该争端。

一,对土地本身的补偿是所有权人的补偿,对青苗等种植物的补偿是租用种植人的补偿。

二,未付清租金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,应另案处理,你可以向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利息(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)

前者是征用补偿纠纷,后者是租赁合同纠纷,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。

但是,对方长期(十五年)未支付租金,因此,你方也可以以对方长期未履行合同义务,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,你方有权单独行使合同解除权,解除该租地合同。